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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租赁霸王合同

日期:2024-07-09 浏览:29 发布:法律服务网

本人因化妆师推荐,于6月15日租赁商家婚纱4件套,商家以套餐折扣力度大为由劝导尽快签订合同,合同内有不公平条款,只写有乙方责任,当时并未与我进行商议,匆匆签订,全款付清。现因个人原因想取消租赁,商家要求我按照约定日期前两个月的罚金进行补偿,即赔偿50%违约金。 诉求:履约日期前4个月取消,签订合同日期未到1个月,且商家产品未受到实质性影响,支付50%的违约金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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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如果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内容,需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可以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您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可以起诉请求适当减少调整违约金数额,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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