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承诺不兑现
日期:2024-04-27 浏览:29 发布:法律服务网
购房时销售承诺出购房律师费用,有微信记录,现找销售不承认,也不承认其他一系列购房时的承诺,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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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根据以上规定,结合你方陈述“销售承诺出购房律师费用,有微信记录”,该承诺构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你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购房律师费。如拒绝支付的,你方可向消费者协会反映,也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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