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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和工资认定

日期:2024-06-12 浏览:33 发布:法律服务网

公司约定,不缴纳社保,工资5k,缴纳社保工资3k,当初选择的是5k工资,签了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入职后很多内容与先前约定不一致,能否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被迫离职。合同上签的是工资5k,但是合同以各种理由一直不给到我手上,若以不缴纳为由离职,他们给我缴纳同时只发3k工资,可否要求对方出示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上的5k发放,如果拒绝出示能否要求按未签定劳动合同主张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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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不可以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如你所述的情况,在你签了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后,该协议虽然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但也证明了公司不是恶意不给你缴纳社保,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适用情况,除非你书面要求公司给你缴纳社保,并退还公司缴纳社保的现金差额部分,并给到公司合理期限给你补缴,公司仍不补缴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据该规定提出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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