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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法律上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界定

日期:2024-05-15 浏览:26 发布:法律服务网

本人于4月29日书面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各级领导谈话后均表示理解同意,随后进行工作交接,安家费返还及公司物品退还流程,30日既已将离职所需全部材料上交,5月6日公司已将五险一金停缴,工资停发,遂离开公司。但截至15日,公司人事都不开离职证明,理由是离职手续一直缺研发领导签字,研发领导要求本人之前工作必须被其他同事复现后才予以签字,现在卡在这里,一直拿不到离职证明。目前工资社保已停发,本人也按照要求交接了工作,公司现在这样,我该如何才能拿到离职证明捍卫自己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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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赔偿责,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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