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店门问题
日期:2024-08-03 浏览:31 发布:法律服务网
老乡开始与人合伙开店,。从上_个老板那里转让过来,还欠2万元没给。欠条,是另一合伙人签的名,另一合伙人又退伙了。后因生意不好,打算终止营业。打算将没卖完的商品搬走。可上一个老板要老乡给这2万元,老乡说又不是我签的名,你要找,也要找签名的人。那以前的那个开店的,就加把锁将店门锁住,不让老乡将店里的商品搬走。请问,那人把店门锁住了。老乡该怎么办?怎么处理?锁住店,里面的食品久了,坏了怎么办?这样,可以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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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描述的情况,建议如下,一、《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该2万元转让费系合伙债务,应由老乡与其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以前的老板应依法追讨欠款,可以起诉,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但其将店门锁住不让老乡搬走东西,系侵权行为,若食品坏掉,该老板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老乡可要求该老板停止侵权,该老板不停止侵权的,可以提起诉讼,并可要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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