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物权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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